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81民初621号
原告:秦晓东,男,1990年4月1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庆,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亮亮,男,1985年9月13日生。
原告秦晓东与被告董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晓东的委托代理人杨广庆、被告董亮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晓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及利息(庭审中原告明确利息自2013年11月28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依法判令原告对起亚牌豫E×××××号车辆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26日,被告为家庭生活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用起亚牌豫E×××××号车辆作抵押,并写下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总是一拖再拖。
被告董亮亮(口头)辩称,借款事实不错,实际借款是在2013年五六月份,该笔借款给的是现金,当时写有借条,2013年11月26日又换了一次条,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被告董亮亮从原告秦晓东处借款25000元,2013年11月26日被告董亮亮给原告秦晓东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现金贰万伍仟元整,小写(25000元整),于2013年11月28号还清,如到期不还自动把车开来(车牌豫E×××××)作抵押,2013年11月26号,秦晓东。2014年7月26日晚,秦晓东、秦晓亮、秦晓丽等人向董亮亮索要借款,双方发生争执,秦晓丽一方强行将董亮亮的起亚牌轿车开走,后董亮亮遂持菜刀将秦晓东、秦晓亮砍伤,董亮亮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对借款数额、还款期限等进行了明确约定,表明原、被告之间已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应当履行偿还借款义务,且被告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原告逾期利息。对原告要求判令原告对起亚牌豫E×××××号车辆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因借条对抵押事项约定不明确,且没有车辆登记所有人的签字确认,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董亮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秦晓东借款2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28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董亮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董亮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卫青
审 判 员 赵广庆
人民陪审员 秦建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 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