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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2811号

徐腊秀、宁波市北仑区鑫胜工艺品厂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腊秀,宁波市北仑区鑫胜工艺品厂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2811号申请执行人徐腊秀,1983年12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鑫胜工艺品厂,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吉霞路2号南侧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76146958-3。法定代表人高嵩。申请执行徐腊秀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鑫胜工艺品厂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申请执行人徐腊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鑫胜工艺品厂给付1424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房产、银行存款、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28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敏

代理

审判员  虞文君

代理

审判员  朱奭慈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卢孟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