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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4236号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光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光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423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为00296972-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新城区学士路1221号。法定代表人朱叶锋,局长。被执行人李光琴,女,195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由其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甬鄞卫医罚〔2015〕1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8月9日作出(2016)浙0212行审223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甬鄞卫医罚〔2015〕100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2项。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光琴应当缴纳罚款3000元,本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为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423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小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柳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