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4民初1729号原告鲁芳霞,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东关街道。委托代理人肖康,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德权,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东关街道。委托代理人李锁祥,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鲁芳霞诉被告孙德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鲁芳霞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芳霞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芳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271元,由原告鲁芳霞承担。
审 判 长 何娜娜
人民陪审员 张喜平
人民陪审员 任宝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昊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