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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3民初947号

刘昌飞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明德南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刘昌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明德南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3民初947号

原告:刘昌飞。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明德南支行,地址张家口市桥西区明德南街10号。

负责人:赵玉海。刘昌飞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明德南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刘昌飞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刘昌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刘昌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侯云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凡丽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