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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民初1323号之一

赵会欣与冯彦涛、冯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会欣,冯彦涛,冯文华,安平县浩源养殖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冀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1323号之一

原告:赵会欣。

被告:冯彦涛。

被告:冯文华。

被告:安平县浩源养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彦涛。

被告:深州冀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凯鹏。

原告赵会欣与被告冯彦涛、冯文华、安平县浩源养殖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冀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2016)冀1125民初13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安平县浩源养殖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100万和被告冯文华银行帐户存款100万元。2016年8月30日,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冯文华、安平县浩源养殖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冯文华、安平县浩源养殖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冻结的被告冯文华的银行存款100万元。

二、解除本院冻结的被告安平县浩源养殖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颖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安 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