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行14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南支行。
法定代表人:曹运动,行长。被执行人李保银。被执行人田知波。被执行人定陶县田丰面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保银,田知波,定陶县田丰面业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2016)菏曹州证经字第177号执行证书确定的总标的额为342681.33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已执行0元,未执行债务342681.33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因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菏泽市曹州公证处(2016)菏曹州证经字第177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凭相关证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蔚
审判员 闫效东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