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1执87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县支行,组织代码:8*******95-3。
被执行人:杜某,男,汉族,住泗水县。
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住泗水县。
被执行人:杜某,男,汉族,住泗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杜某、郭某某、杜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杜某、郭某某、杜某、进行财产状况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杜某、郭某某、杜某名下无存款,暂时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国玲
审判员 巩清彬
审判员 张永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