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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1904号

陈铁刚与任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铁刚,任宝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904号

申请人:陈铁刚。

被

申请人:任宝华。陈铁刚与任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铁刚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任宝华的银行存款17000元以内予以冻结。申请人陈铁刚以现金17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任宝华的银行存款17000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