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6财保116号之一变更保全
申请人(被保全人):郑利国。被申请人杜三。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冀0126财保116号民事裁定书,被保全人郑利国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供其担保人司宏伟在灵寿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存款12万元、担保人李新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支行存款8万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郑利国提供的担保人司宏伟在灵寿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5×××28存款50000元、账号为15×××32存款70000元;担保人李新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支行账号为50×××58存款80000元。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郑利国驾驶的涉嫌肇事车冀E×××××、冀E×××××(挂)号车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娅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