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730号
原告:李强。
被告:德州力维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良。组织机构代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与被告德州力维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强与被告德州力维机械有限公司已庭下和解,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德州力维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对被告德州力维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8元,诉讼保全费1925元,由原告李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安 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崔津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