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4执332号申请执行人丁玉秋,女,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聂怡雄,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丁玉秋与聂怡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聂怡雄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也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基高
审判员 欧阳杰
审判员 刘顺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