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1134号申请执行人李吉其。住即墨市蓝鳌路428号。被执行人姜文仕。住即墨市龙山街道办事处。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吉其与被执行人姜文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即民初字第85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波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胡志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