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523-1号
申请人:林上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亮,湖北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申请鉴定、诉讼保全、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
申请人:广西中广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湖南路**号十六冶办公楼第*层。
法定代表人:龙彪,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洛阳路五段**号。
法定代表人:耿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十堰大洋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天津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林上徐诉被告广西中广宇建筑有限公司、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大洋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林上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中广宇建筑有限公司、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大洋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万元现金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林上徐以其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投保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10940031900261387750号保单项下的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确保案件裁判后的执行,林上徐申请进行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大洋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00万元的财产;
二、扣留申请人林上徐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投保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10940031900261387750号保单项下的保险赔偿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思孝
审 判 员 张昌安
人民陪审员 彭绣霖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方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