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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民初3839号

原告通辽市世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广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通辽市世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白广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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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3839号原告通辽市世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法定代表人刘永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鹏永,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蒙古族,通辽市世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被告白广源,男,45岁,蒙古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世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广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辽市世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辽市世基���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广源已庭外和解,原告通辽市世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市世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通辽市世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 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春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