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6)鲁1402执1118号
申请人:邵桂合,男,汉族,1971年10月21日出生,住陵城区隔津街14号内111号.
被执行人:吴风煊,男,汉族,1962年6月15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天衢明郡小区6号楼1单元2101室.
被执行人:吴桥昊通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吴桥县宋门工业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86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树龙
审判员 康健生
审判员 刘士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 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