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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1118号

申请人邵桂合与被执行人吴风煊、吴桥昊通树脂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邵桂合,吴风煊,吴桥昊通树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6)鲁1402执1118号

申请人:邵桂合,男,汉族,1971年10月21日出生,住陵城区隔津街14号内111号.

被执行人:吴风煊,男,汉族,1962年6月15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天衢明郡小区6号楼1单元2101室.

被执行人:吴桥昊通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吴桥县宋门工业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86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树龙

审判员  康健生

审判员  刘士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 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