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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1490号

李国华与陈保前利川市都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国华,利川市都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保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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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1490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华,男,汉族,1956年7月23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利川市都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谋道镇。法定代表人明城志,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保前,男,汉��,1981年4月4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华与被执行人利川市都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保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97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国华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9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974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申请执行人李国华的债权39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 毅

审判员 游 兵

审判员 谭瑞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 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