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1132号
申请执行人:王永强,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泰山区。
被执行人:孙玉红,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泰山区。
被执行人:李际川,男,1959年出生,汉族,住泰山区。本院在执行王永强与孙玉红、李际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孙玉红在案外人XX处的债权以及冻结了被执行人孙玉红、李际川的银行账户。经向银行及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光宏
审判员 王立瑶
审判员 王志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