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2884号
原告:陈军。
被告:义乌市天润日用品厂,住所地义乌市上溪镇四通路51号。经营者:叶元春。
原告陈军诉被告义乌市天润日用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保全费227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亦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贝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