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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2884号

陈军与义乌市天润日用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军,义乌市天润日用品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2884号

原告:陈军。

被告:义乌市天润日用品厂,住所地义乌市上溪镇四通路51号。经营者:叶元春。

原告陈军诉被告义乌市天润日用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保全费227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亦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贝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