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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4执176号

赵志伟与耿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志伟,耿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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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4执176号

申请执行人:赵志伟,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耿伟,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赵志伟与被执行人耿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船民一初字第1893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被告耿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志伟返还人民币2万元。被告耿伟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理费150元由被告耿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志伟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返还借款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依据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本次所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符合法定的结案条件,可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船民一初字第1893号民事判决执行。申请执行费202.00元由被执行人耿伟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新颖

审判员  韩晓峰

审判员  裴广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金博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