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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5053号

XX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505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李某,男,199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因盗窃嫌疑,2016年5月16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49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认罪、退赔谅解从轻情节。判 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恩 建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幼双(兼)

书 记 员 陈 雪 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