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22民初2306号
原告:方国祥,男,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告:李丽祥,男,住安徽省广德县。
原告方国祥与被告李丽祥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国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丽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国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丽祥支付货款1.28万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9日,李丽祥欠方国祥建筑材料款1.28万元,方国祥后催要未果。李丽祥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李丽祥欠方国祥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方国祥要求李丽祥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丽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方国祥货款1.2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被告李丽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雷建银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晖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