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0176号
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五爱家园89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新宇,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清。
被告:黄琴娅。
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清、黄琴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计237元,由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晓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陆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