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81民初10176号

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刘清、黄琴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刘清,黄琴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0176号

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五爱家园89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新宇,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清。

被告:黄琴娅。

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清、黄琴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计237元,由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晓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陆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