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6648号
原告:徐训亮,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永明,山东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宝亚,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负责人:任玉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兰,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训亮与被告杜宝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训亮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训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训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