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20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爱玲,女,196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效云,女,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华,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爱玲因与被上诉人陈效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2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舆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23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爱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孙 强
代理
审判员 吴宏宇
代理
审判员 杜欣雨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