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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民终2031号

王爱玲与陈效云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爱玲,陈效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20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爱玲,女,196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效云,女,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华,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爱玲因与被上诉人陈效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2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舆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23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爱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孙 强

代理

审判员  吴宏宇

代理

审判员  杜欣雨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