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4813号罪犯黄明,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7日作出(1999)赣刑一终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该院以(2001)赣刑一执字第18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以(2005)洪刑执字第5247号、(2008)洪刑执字第3336号、(2012)洪刑执字第3993号、(2014)洪刑执字第4454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十一个月、一年二个月、十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8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经委托江西省南昌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黄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1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明军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代理
审判员 潘 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巫慧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