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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执3791号之一

邝健运、邝灏峻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邝健运,邝灏峻,叶美燕,廖观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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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37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邝健运,男,汉族,1969年1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申请执行人邝灏峻,男,汉族,1998年7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叶美燕,女,汉族,1975年11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廖观良,男,汉族,1970年9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邝健运、邝灏峻诉叶美燕、廖观良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6民终70号��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叶美燕、廖观良应向申请执行人邝健运、邝灏峻返还办证费20000元及中介方代理费23040元合共4304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负担本案受理费4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邝健运、邝灏峻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566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鉴于本案和解履行期限较长,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院(2016)粤0604执379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永嘉

审 判 员  陈文戈助理

审判员  秦绪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彭嘉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