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12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惟楼。
被执行人:钱俊。
被执行人:史迎丽。本院在执行陈惟楼与钱俊、史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钱俊、史迎丽的银行账户、房产信息及车辆信息进行了查询,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钱俊、史迎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回单、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产部门信息及当事人申请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郭兆斌执 行 员 沈双祥代理执行员 史舟元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俞 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