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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5821号

莆田市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莆田市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5821号原告莆田市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枫亭镇麟山村下埕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070869596J。法定代表人陈洪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军,福建理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琳,女,199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静,男,成年,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莆田市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静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2016年8月30日,莆田市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莆田市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莆田市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文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若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