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2民初2587号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伟明,该行法律事务部诉讼组组长。系特别授权。被告张贻中。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农商银行与被告张贻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化农商银行于2016年8月30日以与被告张贻中达成还款协议,并已清偿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贻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0元,被告张贻中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曾健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祝 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