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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7民初1947号

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余家生、黄燕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家生,黄燕苹,余城兴,黄幼,黄智坤,刘小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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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7民初1947号

原告: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靖县。

法定代表人:庄德南,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蓉,女,��社员工,住南靖县。

被告:余家生,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告:黄燕苹,女,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告:余城兴,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告:黄幼女,女,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告:黄智坤,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告:刘小燕,女,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

原告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南靖农联社)与被告余家生、黄燕苹、余城兴、黄幼女、黄智坤���刘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靖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余家生、黄燕苹归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2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借款同约定的利率计付);2.余城兴对上述借款1500000元中的100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黄智坤对上述借款1500000元中的50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黄幼女、刘小燕分别对上述借款150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事实与理由:余家生、黄燕苹在夫妻存续期间,因经营建材店缺乏资金,2015年7月7日,用余家生的名义由余城兴、黄智坤担保向南靖农联社山城信用社借款1500000元,双方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从2015年7月7日起至2016年7月6日止,借款月利率为9.1584‰,每月20日结息;保证期限为二年。若余家生违约或逾期还款,南靖农联社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并从违约或逾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即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息。”同日,南靖农联社与余城兴、黄智坤签订了贷款担保分保协议,余城兴同意对上述借款1500000元中的100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黄智坤同意对上述借款1500000元中的50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5年7月2日,黄幼女、刘小燕向南靖农联社出具连带责任担保承诺书,承诺对借款150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二年。后经南靖农联社多次催收,余家生仅支付至2016年4月21日前的借款利息,尚欠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2016年4月22日以后的利息未还。上述保证人也均未履行保证责任。2016年6月6日,南靖农联社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查封了余家生、黄燕苹和余城兴、黄幼女的房产各一套、车辆一部(详见(2016)闽0627财保76号民事裁定书)。余家生、黄燕苹、余城兴、黄幼女、黄智坤、刘小燕一致辩称,南靖农联社提供的黄幼女、刘小燕签订的连带责任担保承诺书所记载内容有错误,对原告南靖农联社提出的诉讼请求第4项“黄幼女、刘小燕分别对上述借款150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有异议外,对其他诉讼请求无异议。因此,黄幼女、刘小燕认为仅对各自丈夫余城兴、黄智坤担保额度1000000元、50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的争议焦点:黄幼女、刘小燕对各自丈夫余城兴、黄智坤担保额度1000000元、500000元承担连带责���保证,还是分别对借款150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问题,综合分析如下:首先,南靖农联社作为专营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在与余家生、余城兴、黄智坤订立保证借款合同时,已对保证人余城兴、黄智坤的家庭综合收入进行评估和担保能力的界定,同意余城兴、黄智坤分别为余家生借款1500000元中的1000000元、500000元承担保证额度,并订立了贷款担保分保协议。南靖农联社现要求他们的妻子黄幼女、刘小燕分别担保借款1500000元,与上述界定的家庭担保能力相互矛盾,也不符合常理;其次,在民商事活动中,双方订立的从合同要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南靖农联社与余家生于2015年7月7日订立的借款合同是主合同,与其他当事人签订的分保合同、承诺书是从合同。即黄幼女、刘小燕2015年7月2日分别出具的承诺书,先于主合同、分保合同的签订时间,也就是说黄幼女、���小燕在主合同、分保合同尚未协商订立,也未阅知二份合同内容及保证数额的情况下,要求在南靖农联社提供的保证承诺书上签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规定,相对处于弱势的黄幼女、刘小燕来说有违平等、公平原则;第三,南靖农联社要求余城兴妻子黄幼女、黄智坤妻子刘小燕分别对余家生借款1500000元签订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时,应当对承担责任的内容作必要的提醒和释明。但南靖农联社提供的填空式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中除承诺人以下的内容为黄幼女、刘小燕填写外,上部空格部分的借款金额、期限等内容都是他人填写。因此,该承诺书是黄幼女、刘小燕在空白表格上签名后别人再填写,还是别人填好表格后再由二人签名。双方存在争议,该证据内容无法证明二人对担保数额多少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南靖农联社的该项主张,难予认定;第四,该笔借款及担保人所保证的数额较大,作为保证人余城兴、黄智坤应当会与各自妻子进行协商并达成合意;从家庭亲情伦理关系和人性本位自保的特性来看,黄幼女、刘小燕选择对各自丈夫所担保额度承担保证责任的真实意思表示的盖然性较大。综上所述,南靖农联社提交的连带责任担保承诺书,在内容、形式上存在如上所述的瘕疵,该证据不能证明黄幼女、刘小燕分别对借款150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唯一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规定,黄幼女、刘小燕分别主张对余家生借款1500000元中的1000000元和50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盖然性较大,应予以采信。对南靖农联社主张黄幼女、刘小燕分别对借款150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应予调整。本案虽然是以余家生个人名义向南靖农联社借款,但该借款却发生在余家生与黄燕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黄燕苹也知悉上述借款系用于家庭经营活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该债务应认定为余家生、黄燕苹的共同债务,由余家生、黄燕苹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余家生、黄燕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000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2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利率计付);���、余城兴、黄幼女对余家生借款1500000元中的100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三、黄智坤、刘小燕对余家生借款1500000元中的50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四、余城兴、黄智坤、黄幼女、刘小燕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余家生、黄燕苹追偿;

五、驳回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余家生、黄燕苹负担。余城兴、黄智坤、黄幼女、刘小燕负连带缴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棣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丹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

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