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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4702号

连云港金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穆燕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连云港金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穆燕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4702号

原告:连云港金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明,公司职员。

被告:穆燕萍。

原告连云港金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穆燕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连云港金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金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云港金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时恒雨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