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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2执1060号

王如东与周海浩、高明彩、周科堂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如东,高明彩,周科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1060号申请执行人王如东。被执行人高明彩。被执行人周科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再1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王如东与周海浩、高明彩、周科堂身体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明彩、周科堂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1330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赵睿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易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