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1060号申请执行人王如东。被执行人高明彩。被执行人周科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再1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王如东与周海浩、高明彩、周科堂身体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明彩、周科堂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1330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赵睿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易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