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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执1807号

简阳市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张利昌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利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1807号被执行人张利昌,男,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张利昌罚金一案中,于2016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张利昌的银行存款400000元;

二、查封张利昌所有的位于简阳市车位、位于简阳市房屋,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陈军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家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