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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2215-6号

2215-3申请执行人 高金华与被执行人 刘景新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金华,刘景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2215-6号申请执行人高金华,女,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林左旗林。被执行人刘景新,男,汉族,职工,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高金华与被执行人刘景新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内0422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景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金华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景新在巴林左旗丰水山信用社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国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敬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