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民初990号
原告:王向东,男,汉族,1969年12月7日生,住老河口市。
被告:陈琳,男,汉族,1969年3月21日生,住老河口市。
原告王向东与被告陈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向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王向东负担。
审判员 冯选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邢泽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