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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02执121号

邹洪伟与李占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邹洪伟,李占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02执121号申请执行人邹洪伟,现住铁力市。被执行人李占国,现住青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洪伟与被执行人李占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撤回此案的执行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民初字第5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彦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林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