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92民初1069号原告符林妹。被告陆岳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和平北路11号。负责人蒋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符林妹诉被告陆岳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晔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翠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