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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执659号

崔某某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麻某某,崔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659号申请执行人麻某某,男,193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陈蕃路县委家属院。被执行人崔某某,男,194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西塔寺街252号17。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3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西塔寺街252号17。平舆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1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崔某某、张某某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崔某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崔某某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国勇

审判员  彭 聪

审判员  赵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闫 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