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659号申请执行人麻某某,男,193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陈蕃路县委家属院。被执行人崔某某,男,194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西塔寺街252号17。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3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西塔寺街252号17。平舆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1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崔某某、张某某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崔某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崔某某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国勇
审判员 彭 聪
审判员 赵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闫 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