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6804号之一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301号。负责人周鹏,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丽,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祖超。被告杨莎莎。被告董鹏。被告杨培培。被告黄初显。被告孙爱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开发区支行与被告黄祖超、杨莎莎、董鹏、杨培培、黄初显、孙爱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六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开发区支行撤回对被告黄祖超、杨莎莎、董鹏、杨培培、黄初显、孙爱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41元减半收取2120.5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64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邵珊珊
人民陪审员 韩淑云
人民陪审员 牟翠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韩雅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