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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02刑初294号

邱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902刑初294号公诉机关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某,高中文化,无业。2005年8月30日因吸毒被陕西省渭滨区公安局强制戒毒,2016年6月13日因吸毒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6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逮捕。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肃检公诉刑诉(2016)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齐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在酒泉市肃州区金泉北路9号巨龙御园东区西门口向冯某某贩卖毒品时被肃州分局民警抓获。当场缴获疑似毒品海洛因白色粉末状物质一小包。2016年6月23日经酒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1克。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邱某某亦无异议,并有受理案件登记表,证人冯某某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提取的物证毒品的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意见,通话记录,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控方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供述与他人共同贩卖毒品,因同案犯未抓获,不宜区分主从犯,为打击毒品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靳文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解晨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