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3116号
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田永云。
被告:王隆,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与被告王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彭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