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38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人民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江,行长。
被执行人:邹立芳,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03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0日来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6)吉0103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向新
代理
审判员 赵怀德
代理
审判员 王晓冬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杜继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