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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执387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与邹立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邹立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38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人民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江,行长。

被执行人:邹立芳,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03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0日来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6)吉0103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向新

代理

审判员  赵怀德

代理

审判员  王晓冬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杜继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