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4549号
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81号。
负责人:何生标,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缪欣,公司员工。
被告:汪卫红,女,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汉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李昂,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汉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李小斌,男,196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汉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武汉荆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滨江苑三期五粮液专卖店。
法定代表人:汪卫红。
被告:湖北东方泽瑞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滨江苑三期五粮液专卖店。
法定代表人:李昂。
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与被告汪卫红、李昂、李小斌、武汉荆楚商贸有限公司、湖北东方泽瑞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值其他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汪卫红、李昂、李小斌、武汉荆楚商贸有限公司、湖北东方泽瑞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值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桂萍
审 判 员 陶冲祥
人民陪审员 谢 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