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5民初2681号

杭州康家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洪、马勤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杭州康家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洪,马勤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5民初2681号

原告:杭州康家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198号一楼156室。

法定代表人:陆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珊珊,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洪。

被告:马勤芬。

原告杭州康家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洪、马勤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垫付款40424.76元及利息312.32元(利息自垫付之日2016年1月29起暂算至2016年3月15日止,实际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被告支付违约金12127.43元(按垫付金额的30%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庭审中,原告调整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利息、违约金合并按日千分之一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叶珊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江洪因购买车辆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申请透支分期业务取得透支资金130万元,分36期偿还。二被告与贷款银行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以车价号为WODVG7GB2FA120484的奔驰车为前述贷款提供抵押物。为此,2014年12月8日,原告(甲方)与被告江洪(乙方)、被告马勤芬(丁方)签订《代办汽车按揭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以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汽车,并委托甲方代办汽车按揭贷款,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代办按揭服务费等费用,甲方同意为乙方的按揭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39000元;丁方作为乙方的配偶系乙方按揭贷款共同债务人,对乙方的按揭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乙方应当按照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要求及时归还银行贷款。如乙方未能及时还款导致甲方垫付的,甲方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归还垫付款并支付垫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资金占用费。因乙、丁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导致诉讼的,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乙、丁任何乙方承担。后因被告二被告逾期还贷,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为其垫付40424.76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代办汽车按揭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为被告江洪垫付银行借款本息40424.76元后,其有权向被告江洪进行追偿。被告江洪未及时偿还原告���偿款,应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合同约定逾期还款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资金占用费,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本院酌定以垫付款为基数从垫付之日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被告马勤芬作为合同一方签字确认其对被告江洪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原告可依据合同要求其共同偿还代偿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江洪、马勤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杭州康家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40424.76元及资金占用费(从2016年1月29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六的标准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4元,由原告杭州康家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262元,被告江洪、马勤芬承担862元。财产保全费用550元,由原告杭州康家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106元,被告江洪、马勤芬承担4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丁观

人民陪审员  杨 鑫

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谢燕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