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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民初1586号

孔令恩与山东宝城集团有限公司、淄博修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孔令恩,山东宝城集团有限公司,淄博修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修传,山东美力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民初1586号

原告:孔令恩,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山东宝城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洪涛,总经理。

被告:淄博修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修传,总经理。

被告:杨修传,男,1959年9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山东美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令恩诉被告山东宝城集团有限公司、淄博修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修传、山东美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杨修传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2015年2月18日签订的《关于淄博华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修传项目部向孔令恩支付工程款的协议》第六条约定“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此应将案件移送到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孔令恩与被告杨修传在2015年2月18日约定争议由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但是2016年1月7日双方重新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发生争议,由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裁定判决”,该约定为有效约定,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杨修传所提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杨修传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兰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乃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