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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203民初333号

新疆隆平高科红安天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于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疆隆平高科红安天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海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兵0203民初333号

原告:新疆隆平高科红安天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55244811OP。

法定代表人:张新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军,新疆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海波,男,汉族,33岁。

原告新疆隆平高科红安天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安天椒公司)与被告于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7月7日原告红安天椒公司申请王守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于当日通知第三人王守阳参加诉讼。2016年8月10日,原告申请撤回对第三人王守阳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准许。原告红安天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海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红安天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2280元;2.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875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第二师二十一团六连保管王守阳从原告处领取红龙15辣椒种子,被告于海波购买使用了25.8公斤,每公斤2800元,被告已给原告支付货款30000元,余款42280元至今未付。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875元(计算标准: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20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5.5%计算)被告于海波既无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27日第二师二十一团六连保管王守阳根据连队安排,从原告红安天椒公司领取红龙15辣椒种子,连队职工如有需要购买该种子,到保管处领取。被告于海波从王守阳处领取红龙15辣椒种子25.8公斤,期间给原告支付货款30000元,剩余货款至今未付。另查明,2014年原告在第二师二十一团销售红龙15辣椒种子的价格是每公斤28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保管王守阳陈述及被告于海波签字的欠条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的被告虽未直接从原告处购买辣椒种子,但根据

本院查明认定的事实,被告从保管王守阳处领取的红龙15辣椒种子是原告所有的种子,故本案的实际出卖人是原告红安天椒公司,被告自愿领取原告所有的种子,应视为同意购买原告的种子,另外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原被告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作为买受人应当支付剩余价款。但被告未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未明确约定价款,但根据查明的事实,2014年红龙15辣椒种子每公斤单价为28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每公斤2800元的价格支付货款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购买被告红龙15辣椒种子共计25.8公斤,每公斤2800元,共计货款为72240元,原告已支付货款30000元,余款42240元未支付。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42240元。对原告请求货款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于海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自己答辩、质证、辩论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海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新疆隆平高科红安天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2240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隆平高科红安天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4元,已减半收取477元,由原告负担49元,由被告于海波负担4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柳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