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4787号原告四川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住所地南川区南城街道清桥社区。负责人张良,四川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学静、夏卿,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帮禄,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与被告杨帮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四川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四川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冯 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龙军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