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85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阳,女,1977年9月4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兴华,男,1964年10月26日生,汉族。原审被告侯朝辉,男,1977年4月8日生,汉族。原审被告付海生,男,1965年6月25日生,汉族。
上诉人郑阳因上诉人陈兴华及原审被告侯朝辉、付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2民初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孙永强未交纳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建军
审判员 崔凤茹
审判员 陈 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