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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8505号

陈兴华与郑阳、侯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阳,陈兴华,侯朝辉,付海生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85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阳,女,1977年9月4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兴华,男,1964年10月26日生,汉族。原审被告侯朝辉,男,1977年4月8日生,汉族。原审被告付海生,男,1965年6月25日生,汉族。

上诉人郑阳因上诉人陈兴华及原审被告侯朝辉、付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2民初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孙永强未交纳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建军

审判员  崔凤茹

审判员  陈 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