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5民初3126号
原告:王某,居民。
被告:孙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大女儿孙立玮、小女儿孙立琦、儿子孙立泽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00元,至三个孩子年满18周岁。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11月18日生一女孩,取名孙立玮,于2012年11月19日生一男孩和某,分别取名孙立泽、孙立琦。婚后因感情不和,原、被告经常吵架,被告存在家庭暴力,殴打原告,致使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对于被告的暴力行为,原告多次报警,临淄区公安局对被告进行了行政处罚。
被告孙某辩称,原告起诉状中陈述被告存在家庭暴力,与事实不符。2016年7月份,原、被告发生争吵,并发生了肢体冲突,原告气急之下报警。在派出所里,被告把责任全部揽下,派出所处罚决定不能说明被告有家庭暴力倾向,事实被告未造成原告任何伤害,反倒是原告把被告胳膊咬伤,左后背打伤。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至今,被告对原告和三个孩子感情依然很深。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11月18日生一女孩,取名孙立玮,于2012年11月19日生一男孩和某,分别取名孙立泽、孙立琦。2016年7月18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厮打,后报警,被告不追究原告的法律责任,临淄公安局闻韶派出所对被告处以罚款200.00元。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结果表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经被告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虽主张原、被告婚后经常吵架,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但仅提交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证明,并未提交其他证据,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三个孩子,今后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和好如初是有可能的。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邓荣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霍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